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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征”,您真的懂了吗?

发布时间:2024-06-04 16: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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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全国14个省市:上海、北京、天津、新疆、西藏、吉林、山东、山西、四川、江西、广西、湖南、青岛、深圳不约而同地发布了 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我所处的城市-深圳也是在2020年10月30日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了《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链接:hrss.sz.gov.cn/tzgg/con,正式宣布了深圳市由“社保入税”进入“社保税征”。


企业对“社保入税”的关注度不亚于当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许多企业主与HR管理者为此焦头烂额。“社保入税”政策究竟如何影响企业发展,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风险?“社保入税”实施后将会有怎样的相关政策,企业应当如何面对“社保入税”政策带来的挑战?

本文拟围绕“社保入税”、“社保税征”政策的实施,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和回答;并分三篇文章针对不同阶段的企业来探讨应对“社保税征”的解决方案,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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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保税征”?

(一)定义

1、社保入税,简单说就是社保的征收者,从原有的社保局转向了税局。表面上来看,这只是缴费地点的变化,但是事实上来说收费的性质已经悄然发生变化了,从过去的收费变成了收税。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合并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入税务机关。同时,方案还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这就是众所周知的“社保入税”政策。

2、社保税征,就是将原本两套分而治之运行的征缴体系合二为一。税务部门兼顾社会保险征缴和个人所得税征缴两项基本的社会征缴工作。社保税征,绝不是社保入税。社保税征下:收,变成了税务部门负责;支,依旧是社保部门负责,这就是所谓的收支两条线。

2020年10月30日,北京、上海、山东(含青岛)、山西、湖南、四川、天津、吉林、江西、深圳、广西、贵州、西藏、新疆(兵团)等省(区、市)同时发布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各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省还包括职业年金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中国正式步入全面社保税征时代


(二)政策及其背景

1、社保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过程包括多个环节,即登记、审核、征缴、追收欠款、划拨财政账户和记账等。方案明确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意味着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登记、审核等相关工作均划转至税务机关。方案实施前,税务机关仅起到“代征”的作用,但方案实施后,税务机关将改变“代征”的角色,成为直接的征管主体。

2、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税地税合并有助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和提高税费征管效率,还可以消除地方政府干预。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已经全部完成挂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成立,7月5日,云南省17个州市级新税务机构完成统一挂牌工作。

3、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明确要“优化税务系统党的领导组织架构,完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监管都将更加透明、严厉,税务机关不仅机构设置上比社保部门更合理、高效,税务机关在数据掌握方面也比社保部门能力更强。

新旧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切换,实现原国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是将金税三期原国税和地税系统两个数据库合并成一个数据库,同时对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进行梳理和配置,实现岗位设置、工作流程以及参数配置等统一。以大数据著称的金税三期将实现覆盖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各级机关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成基于互联网的纳税服务平台。对纳税人而言,“金三并库”后,大大缩短时间,提升办税体验;对企业来说,合并后的信息将更加全面、精准、透明,也会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三)社保税征,绝对不是社保入税

从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至2020年10月30日,北京、上海、山东(含青岛)、山西、湖南、四川、天津、吉林、江西、深圳、广西、贵州、西藏、新疆(兵团)等省(区、市)同时发布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各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省还包括职业年金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代征变直征,主要区别如下图所示:

从社保局征收至税务局征收

从上表,我们也可以看出,数据来源从企业提供变为了金税三期数据库,也意味着企业造假难度更大。征管手段更加信息化、更加精准,也会更加透明化。

总结起来 “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这就是我们一直说的”社保税征”。简单的说,社会保险征缴和个人所得税征缴由之前社保和税务两个体系合二为一,统一到税务部门征收,但社保依旧是社保,依然保留社保核定的重任,所以社保税征,绝对不是社保入税。


二、为什么推行“社保税征”?

现状倒逼政策更新,改变两难尴尬局面,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社保入税”、“社保税征”应运而生。

1、全国各地征缴方式混乱不一

在二元征收模式下,我国各地区根据各自情况自行规定征缴方式。由于管理办法不同, 加之经常处于变化之中, 随意性强,不利于社保的行政管理,妨碍社保统筹层次的提高和全国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难以维持社会保障系统的持续性。

2、双重征缴,权责不清。

立法上的欠缺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险费“双重征缴”体制的持续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缴主体的混乱,两种征缴体制并存,不仅引发了“费税之争”,也造成了征收过程中的权责不明。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部分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责征缴社保,部分地区实施二元征收模式,而诸如辽宁、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区则实施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模式。“双重征缴”模式下,税务部门与社保经办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流畅、互相推诿等现象,统一社保的征缴主体势在必行。

3、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险需全国统筹。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呈放缓趋势,而支出则呈刚性上涨趋势,养老基金缺口进一步拉大,有“坐吃山空”之虞。长此以往,未来中国养老金将存在巨大亏空,若不能有效解决,势必会影响社会稳定。

2018年0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调剂制度,就是从各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出一部分形成资金池,由中央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

4、我国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影响社会公平。

首先,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水平较高,人口老龄化加剧了社保基金缺口压力,在此情况下不得不提高社保缴费率以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维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社保入税”后,缴纳社保的人员和基数增加,社会保险费的收入端会大大增加,实现全国统筹后,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存在较大下调的空间。

其次,社保入税前,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即便私营企业和低收入人群工资低于最低缴纳标准,仍然要以最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和私营企业职工有缴纳社保的义务,但他们的工资却不能作为平均工资的基数进行计算,显然有失公平。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以显著提升社会保险费的公平效应。


三、“社保税征”在怎么做?

“社保税征”运作,政策“三变与四不变”。

(一)政策下的“三个变化”

1、征收机构变了现行政策,按照社保(医保)核定,税务部门征收。不再向社保或医保部门缴纳,社保(医保)只负责应缴费额的核定工作。

2、缴费渠道变了税务部门为征收部门,HR只需通过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3、缴费业务服务热线变了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在核定环节,如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有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咨询及办理,可拔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所在地医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二)政策下的“四个不变”

1、征收对象不变企业职工、无雇主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2、征收范围不变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缴费主体及方式不变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在规定时间承担代扣、申报、核定并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缴费,申报时间根据当地规定日期上报。

4、社保核定基数与缴费比例不变本次社保税征发布执行,社保缴费核定部门没有改变,因此不影响社保核定基数与缴费比例。

(三)未来演变

社保核定基数与缴费 比例暂时未变,但随着时间推移及金税三期(未来金税四期)与各系统数据共享,社保征收方式的未来变化不好说。对于企业虽然全面落实了参保责任,但参保基数的不合规缴纳操作空间越来越小, 社保参保人员信息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人员信息匹配,社保参缴基数对应的工资薪金可以和个人所得税征缴对应的工资薪金信息匹配,在征缴基础信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合一的情况下,立马无所遁形。


四、“社保税征”背景下企业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社税新政出台,可谓亮点多多,同时对企业来说,也是挑战多多。

“社保税征”涉及企业、劳动人员的切身利益,实施“社保税征”政策后,企业将面临何种风险呢?

(一)各类风险接踵而至

1、违规企业用人成本增加

“社保税征”后,对企业最为沉重的打击就是社保缴纳基数的提高。在“社保税征”前,由于个税申报的数据与社保申报的数据不一致,企业为节省开支,一般都按最低的缴费基数而不是发放的员工实际工资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一一核对比较困难,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社保稽查,执行力度远远不够。

“社保税征”后,税务机关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数据与社保缴费数据统一纳入“金税三期”税务征收监管系统,社保缴纳登记、申报、基数核定、征收等每个环节都将具备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另外通过征管企业所得税和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掌握企业员工的薪酬信息,实现企业社保和纳税数据实时同步[7]。企业以劳动者的真实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合规缴纳社保的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大大增加,在社保费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用工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2、违规企业涉税风险

“社保税征”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保缴费基数低或者未缴纳社保事宜产生争议的,劳动者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社保稽核部门只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员工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和滞纳金,而不会核查企业账目。

“社保税征”后,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保缴纳发生争议,税务稽查部门除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工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记录外,还会要求用人单位财务部门自我核查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工会费等费用核算是否准确,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否如实申报扣缴等。同时,“金税三期”对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纳税金额、纳税基数等不匹配的情况会自动发出警报,税务机关将根据警报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通过稽查,若税务局认为用人单位应补缴社保并缴纳滞纳金,则说明用人单位账目核算中存在职工薪酬不准确、个人所得税未如实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准确等问题,用人单位将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而面临税务处罚风险。

3、历史欠缴社保的追缴问题

“社保税征”后,多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报个税的工资、人员与社保的缴费基数、人数相比对,核查出此前漏缴、补缴社保的企业名单,陆续开展社保追缴的工作。

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社保追缴工作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社保费追缴的相关政策,和以往自上而下开展工作不同,本次追缴更多是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各地税务部门的行为。国地税合并之后,原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税部门划入中央垂直管理,税收也统一进入中央库,中央和地方再进行收入分成,地方可自由支配财力大大减少。

在各地开展追缴工作导致大量企业破产倒闭后,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要求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发文避免了众多未合规缴纳社保企业的恐慌,企业也不必担心税务机关对历史欠缴的社保进行集中清缴,但是员工可以以个人名义要求公司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不同企业不同境遇

对企业的影响也要分为几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企业本来就是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来申报社保缴纳基数的。对这类企业来说基本没有影响。

第二种情况,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企业。这影响可就大了,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由于税务局有个税申报基数,如果现在按正常标准缴纳了,前后这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之前未足额缴纳的部分,税务局很可能会让企业补缴。

第三种情况,企业原来压根就没给员工上社保。这种情况是违法的,社保支出这个就不用给大家算了,肯定是三种情况里最多的了,当然税务局也发现,2020年11月开始,咨询社保开户的纳税人是越来越多了,之前没交过社保的企业,从这个月也开始交社保了。


五、企业如何应对“社保税征”?

(一)消极应对不可取,粗暴的社保成本“筹划”隐藏巨大风险。

社保入税,企业社保合规势在必行,而部分企业,为降低社保费用成本,直接粗暴的采取一些“筹划方式”,不仅未能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法律、税务风险。

例如,部分企业通过企业账面发放员工部分工资,另外工资通过让员工找“替票”或企业帮员工买发票的方式去顶抵工资,这种方式隐患巨大,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又如,部分企业粗暴地将员工的劳动合同变为劳务合同,但在用工模式上并未作出实质调整。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以实质内容为准,很可能认定员工与企业实质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结果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社保费用,还可能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承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等。


(二)顺势而为是正道,合规应对化无形。

1、对于新政策,企业要摆正心态正确看待,做好筹划。

虽然目前税局表示会给到企业一个缓冲期,暂时不严查社保基数的相关问题,但企业也要开始针对此政策积极准备,未雨绸缪。

2、企业可以选择创新多元化薪酬模式/激励、多元化用工模式。

过去二十年间,企业的用工模式正在经历从标准化劳动关系到劳务派遣,从外包,到平台用工、灵活用工的转型。灵活用工的方式,让个人具有更强的自主性、灵活性、可持续创新性,可以更有效的激发企业潜能与内生活力。部分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转向灵活用工模式,企业用工对象将会越来越广泛和灵活,兼职员工会越来越多,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等等都将会成为常态。

3、将风险应对工作前置。

企业的风险应对,不应是一个事后工作,而是一个事前的环节,也就是说在运营前端就把风险因素考虑进去,同时做到综合考虑,将综合风险和成本降到最低。风险在防,而不在于治。



六、“社保税征”利国利民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两年由于全球性疫情的影响,经济严重下滑,而于此同时医疗、防疫支出大幅提供,推进“社保税征”,保障基础民生的支出尤其重要。

当下我国也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实现全国社保统筹刻不容缓,“社保税征”是我国应对时代挑战、促进收入公平、优化社保结构的重要举措。尽管在一定时期内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冲击,但大家也不用惊慌失措。国家政策的总体趋势是“减税降费”,为企业减负。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从而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从通知内容上可以看出,“社保税征”的下一步就是调整社保缴纳基数及费率,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的成本。实际上有部分省份已经降低了社保费率。

“社保税征”后,企业只有与时俱进、顺势而为,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系统性地制订合理的薪酬结构和模式、用工结构和模式,才能从容应对挑战,共渡难关。


写在最后,
“社保税征”的应对,合规重点在于合法,合法且合规方能避免各角度的法律风险、财税风险、投融资风险。如何根据企业的自身不同阶段和现状,系统性地设置合理的薪酬结构和模式、用工结构和模式、企业商业模式与运作分配模式?详见后三篇。

您的HR朋友桔子姐姐欢迎各位共同探讨与点评、积极补充与完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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