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上海市定价目录》,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地块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市场发展,现就本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或建筑区划红线内第一级配电站)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止的所有工程,不含表前供电设施工程(即从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至住宅楼内居民电表开关出线10公分处的供配电工程)。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施、通信自动化和线缆等的设备材料费用、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安装调试费用等工程必需的费用,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对于上述工程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单位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按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具体收费标准为: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03元,外环线以外为每平方米78元。
3、超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情况
(1)用户对住宅电力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上浮10%。
(2)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1999),居住建筑用电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为每平方米20-60瓦。配套设施容量配置要求每平方米超过60瓦的,每平方米超过1瓦,对应的超配部分面积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3)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等原因需要建设地下小型化非标准配电站,采用紧凑型、小型化电气设备,配置成本较高的,相关收费标准上浮20%。
三、收费标准评估与调整
每年开展新建住宅供电配套政策后评估,综合考虑供电配套工程市场发展、建设成本变化、技术和容量标准提升、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需求等多种因素,适时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四、其他事项
1、经市房管局批准的市属保障性住房的供电配套工程费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做好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供电配套工程的有序衔接。
3、请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鼓励行业竞争,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4、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沪价管﹝2015﹞4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